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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独企业个税征收方式重大调整

2022-01-18 10:47:27 422 信息来源:企问通编辑

2021年12月30日,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),《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》,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。下面跟企问通一起来了解一下。


财税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

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》有关要求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
一、持有股权、股票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(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),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二、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,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;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,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。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,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。

三、各级财政、税务部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,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、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、如实申报纳税。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,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。

四、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       自2022年1月1日起,持有股权、股票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,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
       在日常操作中,有些地区为吸收税源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,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、合伙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收取个税。原本这是对无建账能力的小微企业的简化管理措施,但近几年却成为很多高收入群体的避税手段。

       新政出台前,个人投资者为规避股权转让20%的税负,会先成立个独/合伙企业,将个人股权转给个独/合伙企业,再通过个独/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给真正的股权购买人,违规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转让股权,以达到节税的目的,孰不知,这个操作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。

       为阻断违规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进行避税的行为,国家出台了以上新政,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/合伙企业一律改成查账征收。
       日常进行股权转让时,个独企业减去合理成本费用后,实际利润比照生产经营税率(5%-35%)缴纳个税。在基数一样的情况下,新政后的个税税率可能会比正常个人股权转让的20%税率更高。

       以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征税,就不会再有人进行灰色税收筹划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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